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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建大校办企业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10-11-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办企业物资设备管理工作,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监督机制,保证校办企业物资设备采购工作规范、高效运作,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结合我校校办企业发展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包括校办企业办公、生产、经营等各类物资设备。

第三条 校办企业各项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各校办企业和相关监督机构都要各尽其职,自律规范,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校办企业物资设备采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

第五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要本着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和对企业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高效、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 采购工作要从企业和学校的利益出发,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

第二章 采购小组的设立及采购活动运作

第七条 采购小组的设立

按照西建大(2002)274号文件“学校各项采购活动都应设立专项采购工作小组”的要求,校办企业物资设备采购必须设立采购小组。

校办企业采购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时,应成立有产业集团、国资处、监察处、审计处及采购企业组成的专项采购小组进行招标采购(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校办企业采购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或办公、生产用物资时,由采购企业独立组成采购小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以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并将采购技术资料存档,产业集团不定期进行抽查。

采购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下设考察小组和评标小组。考察小组的职能是提出考察意见,提交考察报告;评标小组的职能是提交招标结果。

采购小组组长原则上由采购企业负责人担任,采购小组人员数量根据采购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必须保证3人以上,一般为单数。

校办企固定资产采购活动的相关技术材料(复印件)由采购企业及时送交产业集团和国资处登记备案。

第八条 采购小组的职责与权利

采购小组是为采购活动而成立的临时机构,实行组长协调下的分工负责制。

采购小组成员独立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参加的采购活动负责。参与采购活动的小组成员有权利和责任对包括质量、价格在内的各项采购事宜行使质疑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并承担责任。

采购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采购企业:对本企业需采购的物资设备采购工作总体负责。主要职责是:拟定采购工作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采购活动;向采购小组提供采购资源信息;实施采购小组决议,保证采购工作高效完成;组织验收工作;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形成、整理、上报及归档工作;对采购标的总体质量和价格负主要责任。

2、产业集团:参与校办企业10万元以上固定资本资产采购工作;对校办企业的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3、国资处、监察处、审计处:参与校办企业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采购工作。

第九条 物资设备采购活动的运作方式

物资设备采购活动按照采购标的情况的不同可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招标采购应填写《西建大校办企业招标采购备案表》。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小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采购小组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小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小组对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小组向供应商直接采购的采购方式。适用于:⑴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营权,别无其它适于替代标的情况;⑵原采购物资设备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情况。

6、认质认价:在采购活动中必须采取委托采购方式时,采购企业出具认质认价通知书,并以经过审定的《西建大校办企业物资设备采购认质认价审定表》作为结算依据。

采取委托采购认质认价方式,必须对物资设备的质量提出明确认定要求,认价要有考察或合同依据,并在入库前组织验收。

7、商务关系存续: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后),因工作需要,对合同中的某些物资设备仍需要由原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方式。对于预计年内续供货款额3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有必要续存商务关系,可考虑市场实际变化重新续签供销合同。商务关系存续延时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条 采购立项

各企业采购固定资产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在对市场状况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填报《西建大校办企业固定资产采购立项审批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立项报告包括的基本内容:立项理由、物品品种、质量要求、规格型号、需求数量、预算价格等。

采购资金额度应严格控制在立项审定的额度范围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增加数量、品种。确因实际需要必须调整时,须经产业集团和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 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招标前,采购小组应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资质证明一般应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管理生产许可证、产品销售代理证、年度审验证明、产品质检或鉴定报告、银行资信证明、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等。

对于招标金额较大的项目,必要时,应对供应厂商的生产工艺条件、原材料、经营业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供应商有如下行为时应取消其投标资格:⑴提供虚假资信材料,骗取合法供应商资格的;⑵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⑶向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⑷偷梁换柱,供应假冒伪劣商品的。

采购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封样处理。对质量性能特殊或采购量大,容易引起争议的物资,封样保存时间不低于合同有效期。

第十二条 招标与评标

招标:

1.凡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采购小组编写招标书(采购企业须提供技术要求)。招标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⑴对投标人的资质和资格要求;⑵标的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⑶对标的的质量要求;⑷供货时间或工期要求;⑸验收标准及要求;⑹送标截止时间等。

2.评标小组应根据评标原则对投标人的条件进行评议,当场确定中标人。对于一些出入较大,难于确定的特殊情况,可允许二次报价。

3.评标小组应在充分考虑主要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小组决议。小组决议经评标小组成员会签后生效。

评标原则:

1.质量、价格、服务并重,综合比较评价。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

2.在质量、服务保证的前提下,执行“低价中标”的原则,在采购价格不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下,可以价格不封底。在质量、价格、服务同等的条件下,优先照顾有信誉的老客户。

3.评标小组对对供应商投标评比项目必须口径一致,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合同签定

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签定书面合同。订立合同应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以招投标文件及招标会、商务谈判商定的内容为依据。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完整、规范、合法。合同一式四份,企业财务一份,存档一份,报产业集团一份,供应商一份。采购合同经采购小组组长签批后生效。

第十四条 验收和付款

采购活动中涉及到需要安装的设备到位后,由采购企业按合同要求对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外观等进行初步验收;设备经试运转后,由采购小组进行总验收,并填写验收单。物资采购中,货物到达时必须由采购小组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单。所有物资设备验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时,由采购小组负责进行退货处理。

付款要与合同履行情况相适应,一般可参照到货金额的(60-70%货款)+(35-25%验收保证金)+(5-10%质量保证金)控制付款进度。

第四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五条 企业独立设置的采购工作小组接受学校产业集团及学校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财务人员有责任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合同条款时,应及时报告,拒绝付款。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采购

1.违反集体采购原则的:

2.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

3.向投标人泄露其它供应商有关情况的;

4.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

5.故意肢解采购项目,降低一次性采购额度的;

6.不按规定形成采购资料或不进行归档备案的;

7.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其它行为。

第十七条 采购工作检查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认定为“认同意见”。

第十八条 对在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中违反国家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和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要根据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和企业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独资的校办企业;学校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由企业董事会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各附表属于配套文件,在实际执行时,一般允许对表格栏目做必要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产业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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