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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产业集团下属企业计划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2010-11-15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省市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校产业集团下属企业用工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计划外用工是指产业集团下属各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聘用除学校事业编制员工之外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各企业使用计划外用工应遵循“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并做到“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企业计划外用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产业集团负责监督和宏观管理,各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计划外用工的使用和管理负领导责任。

(一)产业集团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劳动政策法规及学校和产业集团规章制度情况。

(二)用人单位要及时建立健全并保存计划外用工的基本情况信息和工作档案。

(三) 用人单位要为计划外用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 用人单位负责计划外用工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保密教育,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计划外用工的考勤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记录。对责任心强、完成任务好、表现突出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单位制度以及劳动纪律、安全、保密规定的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条计划外用工的考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聘用期满要进行聘期考核。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逐一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励的主要依据。计划外用工的个人考核表由用人单位保存。

第三章 聘用与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各单位聘用无固定期限合同人员时,须向产业集团报用人计划,经产业集团批准后方可进行聘用。其他形式的计划外用工各单位可依据工作需要自行聘用。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照聘用指标和招聘条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招聘计划外用工。

第八条各单位要根据岗位需要,制定严格的条件要求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品行端正,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备岗位需要的文化和技能条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人员一般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位或具备高级职称,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三)身体健康(经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年满18周岁,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专业技术性强的岗位可以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年龄五年。

(五)对从事设计、施工、餐饮、驾驶等工种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管理机关颁发的上岗证,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计划外用工。

第九条用人单位聘用计划外用工合同分为三种类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为保障企业和计划外用工的合法权益,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受聘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用人单位聘用无固定期限合同人员时,要按本办法第八条之聘用条件将拟聘人员上报产业集团和学校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除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须在产业集团备案外,其他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及产业集团相关规定,在人事处、产业集团指导和监督下,独立自主进行计划外用工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受聘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和工作地点;

(五)岗位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八)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十)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约定的其它事项(含保密事项)。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管理细则,确定计划外用工岗位职责、工作方式、违约处罚和其它提前约定的内容,并将约定内容以附加条款形式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聘用退休、内退、待岗等人员,用人单位仅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第四章 工资与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计划外用工工资不得低于西安市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第十七条各用人单位在学校人事处宏观指导和在产业集团监督下,自行确定并支付计划外用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计划外用工因劳动合同、待遇等问题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产业集团提出调解;对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严禁任何单位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使用童工、侵害劳动者权益等违法用工行为;严禁不按规定程序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用工行为。

对违反上述禁令违法违规用工,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造成劳动纠纷后的处理工作,应由该单位牵头处理;造成劳动纠纷后产生的经济赔偿问题,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给学校和产业集团造成不良后果者,产业集团将根据情况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产业集团负责解释。

产业集团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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